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文件
经管院字【2014】11号
会计专业硕士导师指导工作准则
研究生教育是我校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和学校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起着关键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逐步完善导师负责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导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居主导地位,MPAcc专业硕士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责
任人,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和学术培养负有全面责任。指导研究生是国家和学校赋予每位导师的神圣使命,为全面提高研究生的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导师应加强岗位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任。
第二条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具体工作的主要组织者与实施者。导师的思想境界、创新意识、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学术道德和学风,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的未来成长。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导师队伍,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可组织成立研究生指导小组,由导师任指导小组组长。在导师主持下,指导小组的成员发挥各自的专长,进行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章导师的遴选和审核
第三条教师须按相关规定的导师资格遴选程序,经相关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取得导师任职资格后,方可上岗招收研究生。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各学院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报MPAcc专业硕士办备案;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根据学校安排每1-2年进行一次。根据导师研究水平、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及以往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培养单位和MPAcc专业硕士办分别对当年上岗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进行审核确定。
第三章导师的权利与职责
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五条导师的主要权利
1.在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程序,导师择优录取研究生;
2.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学术道德、政治表现、中期考核结果等,建议是否继续培养,培养单位应尊重导师的建议;
3.导师作为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论文等知识产权的第一责任人,享有指导研究生产生的学术成果(如学术论文、专利、著作权登记、作品、奖励等)的权利;
4.导师根据需求和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可获得学校和培养单位培养条件(如研究生工作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等)的支持。培养单位应积极支持导师的业务活动(如访问、讲学,科研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鼓励和支持导师及其研究生发表其学术成果;
5.根据研究生培养需求,导师可申请学校相关项目和经费支持;
6.指导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导师应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六条导师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拔录取研究生;
2.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扩大学术视野;
3.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标准;
4.负责制定本人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之后3个月内完成并报培养单位备案。定期指导、检查、督促培养计划的实施,导师每周与研究生至少1次业务交流,了解和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进展;每月至少组织1次学术交流研讨,研讨研究进展及下一步研究计划;
5.指导研究生撰写学术和学位论文,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积极培养优秀人才,引导研究生出高水平的学术成果;
6.为研究生学术研究提供充裕的研究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发放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包括工作环境和实验测试条件等;
7.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杜
绝学术不端行为。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8.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对学生出现
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导师不得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不得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导师的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应按照导师的职责要求对导师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定期检查,采取导师自查和培养单位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导师在培养单位的协助下及时处理,严重问题需报告MPAcc专业硕士办。
第八条学校设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良师益友奖”,对在研究生教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既教书育人又注重科研创新的获奖者,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奖励。
第九条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培养过程中有失职行为,培养质量差的导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3年:
1.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导致研究生论文质量低下;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部门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2.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要求不严,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2人(次)及以上出现外审不合格,或答辩连续2人(次)不能通过者;
3.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受到留职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培养、学位论文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3.培养质量低下,或论文抽检中,连续2次或3年2次出现存在问题论文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的所有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由经管学院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研究生导师工作准则
经济管理学院行政2014年9月22日